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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求助]关于行政执法标准(程序)工作指引清单政策的咨询 [已回复]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26-07-06 23:34扫一扫,手机看帖
   根据常德市司法局发布的一把尺子定标准 一张清单严执法——常德市出台首批《行政执法标准(程序)工作指引清单》,中第四类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于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车辆和驾驶员,但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不得对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进行处罚。只能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责令改正,予以罚款。
  请市交通运输局对这一规定进行释疑。
  这一项规定的意思是否代表着,如果合规双证车辆通过平台接单去桃源县、安乡县、石门县等县城后,如果驾驶员在此之后又通过网约车平台在县城内接到该县城范围内的订单,比如桃源县内送桃源县内,起点终点均不在武陵区鼎城区的订单。县级交通运输局不得对驾驶员进行如罚款或扣车等处罚,只能对网约车运营公司进行处罚?
  烦请市局进行处罚,这关系到每一名网约车驾驶员的切身利益,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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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07-06 23:34:57 处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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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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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6-07-09 11:02
hq860301市民朋友:
      您的留言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网约车平台公司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规定,禁止网约车和驾驶员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感谢你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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